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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用或編撰補充教材時務必落實審核機制

發佈日期 : 2026-04-30 資訊群組 : 教務處
一、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新北市114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課程計畫備查工作實施計畫」及「十二
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國語文」辦理。
二、貴校除使用經審定之教科書外,得視教學需求選用或自編
教材,並應妥善編列「教科書選用或自編一覽表」;倘該
教材係於全學期供全年級或全校使用,須經貴校「課程發
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實施。
三、貴校教師於研發或選用課程計畫與各類補充教材時,應嚴
守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相關規範,以合法使用各項資源,
並確保教材內容符合教學專業。
四、為確保學生習得正確之國字字形結構,並維護我國語文教
育之傳承與學習品質,於選用或自編各領域補充教材時,
應全面採用標準正體字,不得使用簡體字教材,以免造成
學生識字與書寫上之混淆。
五、綜上,請貴校於規劃與運用課程補充教材時,務必落實校
內教學之審查機制,以確保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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