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2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新北巿立新埔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103.06.30校務會議通過
107.01.19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1.20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規定依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為鼓勵學校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
(二)嘉獎或榮譽卡加卡(加卡每次最多以4卡為原則,累計加40卡可核發嘉獎一次):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禮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3.生活言行學業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4.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
5.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6.能主動扶助尊長、老弱婦孺,有具體事蹟者。
7.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8.主動為公服務者。
9.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10.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善盡職責者。
11.參加體育運動具有運動精神、運動道德,表現優良者。
12.參與校內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13.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14.作業繳交確實且撰寫內容良好者(每學期每位老師對每位學生以3支嘉獎為上限,不包含學校例行作業抽查之獎勵)。
15.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嘉獎者。
(三)小功
1.行為誠正,有具體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3.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4.敬老扶弱,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5.參加各種服務表現優異者。
6.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7.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異者。
8.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9.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市級性以上競賽,成績優異者。
10.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小功者。
(四)大功
1.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3.參加各項服務,表現卓越者。
4.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
5.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者。
6.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大功者。
除前項各款之獎勵外,得另給予其他適當獎勵(詳如附錄一)。
三、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應予糾正,並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
學校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而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懲罰措施:
(一)警告或榮譽卡銷卡(銷卡每次最多以4卡為原則,累計銷40卡則先給予愛校服務2小時機會,若未完成則記警告一次懲處):
1.無正當理由,上課經常遲到、曠課者。
2.未依規定時間繳交作業,經催繳仍未改善者(每學期每位老師對每位學生以3支警告為上限,不包含學校例行性作業抽查之懲處)。
3.未依校園行動電話使用規則違規使用手機者。
4.違反交通規則或被無照駕駛同學載乘者。
5.內務不整潔,經勸告仍不改正者。
6.塗改或冒用師長名義於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7.團體清潔工作不盡職,經勸告仍不改正者。
8.擔任班級幹部敷衍塞責,嚴重影響工作推展者。
9.攜帶或公開刀械等違禁物品(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所揭禁止行為所列之物品)。
10.集會無故不參加或中途離開者。
11.欺騙師長,有具體事實者。
12.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13.因過失造成公物毀損,未能主動報告尋求解決者。
14.對他人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態度上騷擾有具體事實者。
15.未經同意借取或占有他人財物,有明確事實者。
16.作品抄襲經他人檢舉,有具體事實者。
17.在走廊、樓梯、教室內從事奔跑、球類運動或其他行為危及他人安全者。
18.上課、團體活動或集會時不當行為影響秩序者。
19.在公共場所或乘坐大眾運輸工具(含校車)影響秩序,不遵守團體規範者。
20.持有新興菸品(含電子煙)者。
21.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不良行為之一,合於記警告者。
(二)小過
1.同一學期中再犯前款之規定者。
2.不假離校外出者。
3.課堂平時考試舞弊者。
4.冒用他人名義致損及他人隱私或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5.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所揭禁止行為所列之物品。
6.破壞公物或公告物品,影響校園工作推展或安全維護者。
7.以肢體行為侵犯他人者。
8.於公開場域(含網路公共空間)張貼散布不實言論或不雅字眼,攻擊或毀謗他人者。
9.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者。
10.蓄意聚眾,對師長或他人(同儕、校外人士)有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態度上騷擾之具體事實者。
11.使用新興菸品(含電子煙)者。
12.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不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小過者。
(三)大過
1.定期考試或重大試場考試舞弊者。
2.參加幫派等不良組織或出入賭場等違法或不當場所。
3.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4.入侵學校或公共網路進行資料竊取、竄改或刪改破壞,情節重大者。
5.以肢體暴力傷害他人或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勒索他人財物者。
6.對師長或他人有惡意侮辱、謾罵等言語上攻擊,情節重大者。
7.違反網路使用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影響校譽情節重大者。
8.對師長或他人為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情節重大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懲處者。
9.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不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大過者。
(四)依輔導管教目的所為之其他適當懲罰。
四、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報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一:學生參加比賽及活動獎勵標準
類 別 |
比 賽 或 活 動 |
比賽或活動成績 |
獎 勵 標 準 |
代表國家 參加比賽 |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 (教育部、體委會等核准) |
第一至第八名 特優 |
大功兩次 |
甲等、佳作、入選 |
大功乙次 |
||
代表學校 參加比賽 代表學校 參加比賽 |
參加台灣區(全國)比賽 (教育部、體委會及全國單項協會等辦理) |
第一名、特優 |
大功乙次 |
第二、三名 |
小功兩次嘉獎兩次 |
||
第四至八名 |
小功兩次 |
||
甲等、佳作、入選 |
小功乙次 |
||
參加獎 |
嘉獎兩次 |
||
參加新北市比賽 (教育局辦理) |
第一名、特優 |
小功兩次 |
|
第二、三名 |
小功乙次嘉獎乙次 |
||
第四至八名 |
小功乙次 |
||
甲等、佳作、入選 |
嘉獎兩次 |
||
參加獎 |
嘉獎乙次 |
||
參加新北市非教育單位之比賽 (但屬政府局、處核准) |
第一名、特優 |
小功兩次 |
|
第二、三名 |
嘉獎兩次 |
||
第四至八名、甲等、佳作、入選 |
嘉獎乙次 |
||
參加新北市其他學校或民間社團之比賽(但屬教育局或各縣市政府或學校核准) |
第一至三名、特優 |
嘉獎兩次 |
|
第四至八名、甲等、佳作、入選 |
嘉獎乙次 |
||
學生自行參加比賽(若報備學校核准,視同前列第二項各款敘獎) |
參加台灣區(全國)(政府院、部、會、屬、局、處等核准)或新北市(政府局、處認可)之比賽 |
第一至三名、特優 |
嘉獎兩次 |
第四至八名、甲等、佳作、入選 |
嘉獎乙次 |
||
參加民間社團之比賽 (但經教育局或各縣市政府核准) |
第一至三名、特優 |
嘉獎兩次 |
|
第四至八名、甲等、佳作、入選 |
嘉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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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加 校內比賽 |
參加比賽得獎,由主辦之處、室提出(經校長核可後實施,如生活競賽壁報比賽等) |
|
頒發獎狀(或錦旗、獎章)乙只,最多得記嘉獎乙次,或加發獎品(如禮卷、禮物等) |
學生參加學校服務學習 |
處室義工 (如糾察隊、環保糾察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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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每人最多記小功兩次,若全勤者得加記嘉獎乙次 |
學校活動服務 (如校慶童軍服務、考場服務、家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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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數累績4小時者,得記嘉獎乙次,累績8小時得記嘉獎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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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校內外學校認可之社團、營隊集訓認真練習,表現優異 (須由指導老師或承辦單位提出,且不累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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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最多記嘉獎乙次,若全勤者得加記嘉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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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班級幹部 (每學期由導師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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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乙次:1-4人 嘉獎兩次:1-4人 嘉獎乙次:視幹部人數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