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2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轄屬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北市政府教育局轄屬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100年1月19日北教特字第1000035646號函頒
101年9月17日北教安字第1012444939號函修正
104年2月25日新北教安字第1040327921號函修正
105年3月16日新北教安字第1050430514號函修正
106年5月26日新北教安字第1061027588號函修正
107年9月28日新北教安字第1071849035號函修正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二、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2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08826號函『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自我檢核表暨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檢視表』辦理。
貳、目的:
鑒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行為人、被行為人及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實施對象:本市教育局轄屬各級學校及學生。
肆、執行策略:
一、教育宣導:
應著重於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校園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發現處置:
各級學校應與警察(分)局完成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援網絡;落實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對反映個案詳查輔導;如遇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應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判斷屬霸凌事件或重大校安事件,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簡圖如附件1),循「發現」、「處理」、「追蹤」三階段積極處理。
三、輔導介入:
啟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行為人、被行為人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若霸凌行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且屬情節嚴重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以維護行為人、被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得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執行要項:
一、教育宣導:
(一)研編各類防制校園霸凌教材及法律彙編,以充實宣導資料。
(二)將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融入社會及綜合活動課程教學,並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三)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專題報告,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處理能力。
(四)學校辦理防制校園霸凌相關研習可參考「法務部學校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以遴聘合適講師(請參閱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資料庫-學校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亦可透過本局或逕自聯繫臺北大學橄欖枝中心(02-86741111分機67107),協助辦理校內相關教師輔導知能研習。
(五)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參與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安全學校之建構。
(六)推動每學期第1週為「友善校園週」,並規劃辦理以「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防制校園霸凌、杜絕復仇式色情及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防治及處理」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
(七)各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為一常設性組織,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含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外聘學者專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包括學生代表,編組名冊(格式如附件2)應陳報校長核定;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八)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參加教育部辦理相關活動及防制霸凌個案研討會議培訓。
(九)學校得成立「維護校園安全家長工作坊」,辦理志工招募及研習,並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十)全面加強學生家長對校園霸凌防制與權利義務之認知,透過社區力量與愛心商店,共同協防不法情事,維護學生校外安全。
(十一)教育部設0800200885(耳鈴鈴幫幫我)24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本局亦設立「1999」及「02-29560885」等2支校園霸凌投訴專線電話,均由專人接聽並立即列管處理。
(十二)學校應設置投訴專線及信箱,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遇有投訴事件,應責由專人處置及輔導;並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
(十三)中等學校及國小(五年級、六年級),應於每年4月辦理乙次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每年10月辦理乙次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詳予輔導。
(十四)教育部每學期辦理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抽測,以隨機抽樣方式,抽測各縣市中等學校及國小(五年級、六年級)10分之1學校,30班以下學校每年級抽測1班;31班至60班學校每年級抽測2班;61班以上學校每年級抽測3班。
二、發現處置:
(一)學校學輔人員(含教官)、教師獲悉學生疑似遭受霸凌行為時,應主動聯繫被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霸凌事件處理程序並確認其申請調查意願,以避免衍生後續爭議。
(二)學校發現疑似霸凌行為後,應於24小時內以乙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主類別-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次類別-霸凌事件),各校校長應責由專人對案件實施初步調查,並依據「霸凌事件成案要項基本檢核表」(附件3-5-2)進行判斷及勾選後,於三日內將相關資料送交「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召開會議。
(三)校方須於獲悉或受理校園霸凌事件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並以書面將調查及處理結果通知行為人、被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相關處理程序如下(詳如附件1流程簡圖):
1.確認非屬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完成調查後,將確認結果通知書及調查報告以書面通知行為人、被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後續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教。
2.確認屬霸凌事件:學校進行校安通報續報為甲級事件,且將確認結果通知書及調查報告以書面通知行為人、被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
(四)行為人、被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學校受理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行為人、被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復結果。
(五)行為人、被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或因校園霸凌事件受學校懲處不服者,得依各級學校學生申訴之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三、輔導介入:
(一)本局輔諮中心提供所轄學校防制校園霸凌輔導諮詢服務。
(二)本局設置法制專員(電話02-29603456分機2825),俾便協助學校相關法律專業事務諮詢。
(三)學生發生疑似霸凌個案,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校園霸凌要件,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即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得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校外會或少年隊等,輔導小組應就行為人、被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擬訂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4條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
(四)若校園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或得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五)經學校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聯繫司法機關或本府社政單位協處輔導或安置。
四、解除列管:
學校於完成個案處遇並確認完成下列事項後,得檢附附件3-1~3-6-1各項表格陳報本局解除列管,並由學校持續追蹤輔導:
(一)依附件4自我檢核表逐一檢核程序是否完備。
(二)案件行為人、被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出行政救濟。
(三)經評估行為人確有改善。
陸、經費:由本局編列專案經費,以落實推動本計畫。
柒、訪視與考評:
分定期與不定期二種方式實施,其訪視成績列為本局「防制校園霸凌」獎懲之主要參據。
一、定期訪視:配合本局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訪視及督學室分區視導會議辦理,瞭解各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情形。
二、不定期訪視:針對發生重大事件之學校,採不定期訪視方式,輔導各項防制校園霸凌教育、清查及輔導等工作,以協助工作推展與問題解決。
三、本局將視各校實際處遇校園霸凌案件及防制宣導執行情況,擇數所學校於本府高關懷青少年通報中心聯繫會議中實施報告,以精進及落實校園霸凌防制教育。
四、學校如發生校園霸凌事件,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及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本局應依本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辦理調查處理,經評估有本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需緊急安置者,則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五、主動發覺校園霸凌事件,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本局及各校依權責核予適當之獎勵,並得視情形予公開表揚;凡有違反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應予通報之事實者,得依本法第100條處分;亦即學校隱匿不報或違反24小時內通報處理者,將對知悉之教育人員、承辦人及業務主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之規定處分(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如附件5),由本局立即協助處理。
六、教育部委請專家學者所做之調查、學校執行之校園生活問卷調查結果,各校應善盡改善之責。
捌、一般規定:
一、各校應依本計畫訂定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依附件6完成自我檢核,推行績效列入學校校務評鑑項目。
二、各校應依據計畫及專案宣導活動,密集規劃辦理宣教,透過活潑、多樣化活動,建立學生正確認知。
三、其他配套措施:
(一)在研習辦理上,應著重於人員能明瞭職務上應有之責任與義務。
(二)在通報作為上,除應講求時效,注重正確性外,更應防範資料外洩,以確保當事人之隱私。
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第56條第1項規定需緊急安置者,則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五、主動發覺校園霸凌事件,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本局及各校依權責核予適當之獎勵,並得視情形予公開表揚;凡有違反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應予通報之事實者,得依本法第100條處分;亦即學校隱匿不報或違反24小時內通報處理者,將對知悉之教育人員、承辦人及業務主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之規定處分(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如附件5),由本局立即協助處理。
六、教育部委請專家學者所做之調查、學校執行之校園生活問卷調查結果,各校應善盡改善之責。
捌、一般規定:
一、各校應依本計畫訂定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依附件6完成自我檢核,推行績效列入學校校務評鑑項目。
二、各校應依據計畫及專案宣導活動,密集規劃辦理宣教,透過活潑、多樣化活動,建立學生正確認知。
三、其他配套措施:
(一)在研習辦理上,應著重於人員能明瞭職務上應有之責任與義務。
(二)在通報作為上,除應講求時效,注重正確性外,更應防範資料外洩,以確保當事人之隱私。
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