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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發佈日期 : 2020-06-11 資訊群組 : 總務處

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訂定時間:民國104年02月04日

                                            修正時間:民國108年01月11日

壹、 總則

一、本組織章程辦法係依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

二、本家長會名稱定為「 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內。

三、本會以聯合全體在校學生家長與學校共謀教育正常發展,在軟體上配合協助推展校務,並兼顧社區發展之工作為宗旨。

四、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當然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之家長為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五、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長遴選委員會、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

    員會等會議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促進家長、教師、行政人員之間相互了解與和諧關係。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受理學生或其家長之申訴。
(八)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九)其他有關事項。

貳、 組織

六、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家長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家長委員會為執行機關,並於家長委員會非開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職權。

七、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由該班級家長﹐每戶一人組成。學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導師召集,以班為單位,召開首次會議,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學校並應將全校各班家長代表之資料送交家長會以利會務聯繫。

八、各班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與教學之聯繫。
(二)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推選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四)研商親師合作及家庭教育之有關事項。
(五)執行學生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

九、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家長會選(推)一至二人家長代表參加,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僅得被選(推)為一班級之會員代表。
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開學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由校長召集之。會議時,由出席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該學年結束前召開,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十、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

    告。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委員至少十一至四十一人(含幼兒園),如本校班級超過六十班,每增加五班得增置一名委員,由會員代表中選(推)產生,每學年改選一次,任期自選(推)出之日起至下一屆首次會員代表大會前一日為止,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於學期中出缺時不辦理補選。
學校如有特殊教育學生,委員總額內至少應有一人為該學生家長。
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四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校長、有關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十一人負責執行家長會經常性會議,由委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十二、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二)推選出席校長遴選委員會、校務會議、教評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之家長會代

   表。
(三)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之建議事項。
(四)處理經常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五)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六)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報告經費收支事項。
(七)整理會員代表大會之建議,移請學校參辦。
(八)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與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九)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親師合作。
(十)其他有關事項。

十三、家長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 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及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

訊等工作。

(二) )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聯誼活動。

(三) 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之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及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並受理家長 及學生之申訴。

(四) 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爭取有關機構或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策畫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賓。

(五) 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運用,惟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

(六) 服務組:負責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工作。

前項各組組長,由家長會長遴聘家長委員擔任之;組員由組長遴聘學生家長擔任之;任期均為一年,並得連任。

十四、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得置副會長二至六人,均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任期均自下一屆家長會長選(推)出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一次;配偶接連被選(推)為會長者,視同連任。

 家長會會長(以下簡稱會長)於任期中出缺,遺留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家長會副會長(以下簡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二人以上者,其代理人由家長委員會決定之;遺留任期在三個月以上或家長會長、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另行補選(推)出之。

十五、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或相關事項,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之;其聘任,應經家長委員會之同意。

十六、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遴聘,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幹事,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需經學校校長之同意。

 參、 會 議

 十七、各班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導師召集,以班為單位,召開首次會議,會議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為主席。

 十八、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常會每年兩次;首次常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由校長召集之,會議時,由出席會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次常會應於學年結束前召開,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二)得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三)會議時,學校校長、有關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十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召開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時,得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

家長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二十、常務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由會長隨時召集之;亦得由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二十一、會長因故不能召集、出席會議者,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因故均不能召集、出席者,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互選一人為主席。

 二十二、除第十點第三項規定外,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出席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並通知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第一項決議。

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以委託一人為限。

二十三、家長會各項選舉,應於非上班時間舉行。

肆、 經費及會計

二十四、家長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捐款。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境清寒持有      證明者免繳。家長會費收繳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副會長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應隨時提供予委員會抽查。

二十五、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支出。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
(四)協助學校各項教育活動。
(五)供作學生獎助、慶弔及慰問之用。
(六)其他經常委員會同意之必要開支。

 二十六、學校如因舉辦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家長會之運作,主辦單位應向家長會提出相關詳細計畫、預算編列及文件,經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始可執行。

伍、 附則

二十七、家長會長之當選證書,由本府發給之。

        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之當選證書,由本府委任學校發給之。

二十八、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成立學校教育基金,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二十九、家長會依學校及地區性需要,得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有關之各項專業成長活動,其辦理方式由學校或地區家長組織決定之。

三  十、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應歸學校所有,另本組織章程若有未定事項應依相關法令 辦理。

三十一、本組織章程經全體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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